在实践中,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呢?现在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有部分人为了盈利不择手段,不惜侵犯他人专利权,如果一旦构成专利侵权,当事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对 专利侵权行为进行确认,那么,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跟着庞秋月专利律师团队为您详细介绍。下面跟着庞秋月专利律师团队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上述文章庞秋月专利律师团队为您详细介绍了“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构成专利侵权案例:摩拜单车被诉专利侵权案宣判,摩拜胜诉 “扫码开锁”不构成侵权
9月14日,备受关注的胡某诉摩拜单车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今日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摩拜单车胜诉,该公司的“扫码开锁”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6月29日,胡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胡某认为,摩拜单车的锁控制系统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对于胡某提出的侵权行为,摩拜单车全部予以否认,该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其不包括任何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
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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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呢?现在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有部分人为了盈利不择手段,不惜侵犯他人专利权,如果一旦构成专利侵权,当事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对 专利侵权行为进行确认,那么,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跟着庞秋月专利律师团队为您详细介绍。下面跟着庞秋月专利律师团队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上述文章庞秋月专利律师团队为您详细介绍了“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构成专利侵权案例:摩拜单车被诉专利侵权案宣判,摩拜胜诉 “扫码开锁”不构成侵权
9月14日,备受关注的胡某诉摩拜单车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今日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摩拜单车胜诉,该公司的“扫码开锁”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6月29日,胡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胡某认为,摩拜单车的锁控制系统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对于胡某提出的侵权行为,摩拜单车全部予以否认,该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其不包括任何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
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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